在申請貸款或借錢時,大部分你會需要填寫一個「 保證人 (俗稱: 保人 )」,那是什麽意思呢?你知道保人有分一般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兩種嗎?另外,共同借款人、擔保物提供保證人又是什麼意思?
申貸時要填的保證人是什麼意思?
讓我們先聊聊貸款時要填的「 保證人 」是什麼意思。民法第二編第二章第 24 節 保證 ,可以看到 民法 739 條已經幫我們明確定義保證人 ( 保人 )的意思。
民法第 739 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白話來說就是說,被冠上「保證」一詞的人,就必需在欠債的人無法還債時,代替他負責。
而再看到民法第 740 條,在作為保人時,你要負的責任除了債務人欠的: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可以說責任是很重的。
▲ 圖片擷取自:民法第二編第二章第 24 節 保證
一般保證人 VS 連帶保證人
說到保證人,主要會有「 一般保證人 」和「 連帶保證人 」兩種,但 一般保證人 和 連帶保證人 的 差異 在哪,你可能需要知道。一般保證人,如字面意思,就是保證人種類中最一般的一種。通常在欠債的人還不出來時,債權人(假設為銀行),就可以先向法院提出強致執行,如拍賣欠債者的財產後,如果還是不足以償還,就會轉而向一般保證人追討,文言文是「保證人會需履行債務」。
連帶保證人,則是和主債務人負 連帶責任,所以相比上面的一般保證人,會是比較慘的一種 。怎麼說呢?一般保證人,是欠債的人還不出來,法院會先強制執行拍賣他財產來作為償還的款項,如果這樣還是還不完,才會找上一般保證人。但「連帶保證人」,只要欠債的人還不出來,債權人不需要透過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就可以直接找上連帶保證人協助償還,比一般保證人責任重很多。
連帶保證,銀行自己這樣說:
所謂「連帶保證」,就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因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所以當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無須先對主債務人訴追,即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因此,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參閱民法第272條及第273條)
前述「連帶保證」係就民法之規定說明之,惟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如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參閱銀行法第12條之1)
▲ 圖片擷取自:聰明貸款
貸款申請表 怎麼看?
最後,當你實際要申請貸款,以銀行來看 申貸 填表,填完自己的基本資料後,你會在下一頁又看到一張表,上面寫有「以下係填表人知悉借款人__向某某銀行申請借款新臺幣__萬元整,並願擔任借款人之:☐ 共同借款人 ☐ 一般保證人 ☐ 連帶保證人 ☐擔保物提供人,而填寫之個人資料。」這樣的字樣。
前面已經跟你介紹過 一般保證人 與 連帶保證人 的差異了,來看看表格中另外兩項:
- 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過往在房貸比較常見,但現在也比較少銀行接受共同貸款制了,通常若夫妻一同購屋,銀行會比較希望由經濟狀況較好的一方來申貸。共同借款人和連帶保證人比較像,簡單來說債權人都可以向他們主張全部的債權,由他們來擔。(資料來源)比較不同的地方是承擔責任的期間共同借款人若在債務人償還不出來後,有 2 年的期間,債權人可以向他要求還債,超過 2 年沒有提出,債權人就會喪失勝訴權;但連帶保證人的承擔責任期間則僅有 6 個月。所以,共同借款人的責任,又比連帶保證人更重。 - 擔保物提供人:
擔保物提供人也常見在房貸方面。譬如夫妻一起購屋,有時會是先生申貸、繳納貸款,但房子卻掛在妻子名下,這樣的狀況,妻子就會是這筆房貸的「擔保物提供人」,他們買的、掛在妻子名下的房產就是所謂擔保物,當貸款繳納不出來或有其他債務問題,這筆房子的產權就會歸為銀行所有。
▲圖片擷取自:玉山銀行個人貸款申請書
我該當保證人嗎? 作保資格 是?
最後,媽媽都有說,不要隨便當 保人 (保證人),不然自己怎麼死的都不知道,絕對是至理名言。但你若真的要去作保,也請注意自己是否符合資格,沒錯,也不是誰都可以做保人的。
符合銀行規定的保人,需具備的資格大致如下:
- 保證人本身的工作職業與年資、相較於申請人,需更顯得穩定且具有優勢
- 保證人絕對需要具備銀行所要求的制式財力證明(譬如薪資轉帳、扣繳憑單等)
- 保證人與銀行間的借貸、信用卡等繳款往來信用是否正常
- 保證人名下登記的各項貸款不能過多,信用卡亦不能循環信用(也不要有信用卡預借現金等情事);若有貸款、『不能是最近六個月內銀行所核准』的新增負債
本文參考民法:
- 民法第二編第二章 各種之債(345)
- 民法第二編第二章第 24 節 保證(739)
- 民法第二編第二章第 24 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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